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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税务代理业务及其分类
Ø 出具税务报告的时间
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需资料
Ø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报告所需资料
Ø 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所需资料
一、 税务代理业务及其分类
现在,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事项越来越多,有很多税务事项税务机关都要求企业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查账报告。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企业所得税涉及法律条文繁多、计算复杂、税收优惠灵活,因此正确计算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有较大的难度。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也就格外的重视,广州市地税局、广州市国税局已连续多年下文要求各类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送查账报告。
(二) 税务注销和跨区转移查账报告:企业在注销或做跨区转移时,税务机关均要求企业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查账报告书。
(三) 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按相关税法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非正常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供相关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资料给事务所进行审核,由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并由税局审批,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二、 出具税务报告的时间:
在客户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业务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复杂的业务在适当增加工作天数。
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适用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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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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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 |
仅适用外商及学校、医院等特许行业 |
(1)均提供复印件
(2)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3)加盖被审单位公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 |
仅适用外商企业 |
3 |
企业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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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所得税收征收核定批文 |
仅适用于非查账征收企业 |
5 |
一般纳税人认定书(认定日期) |
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6 |
税收减免、优惠、补亏批文 |
仅适用于享受优惠或有亏损 |
7 |
验资报告(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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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年所得税汇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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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贷款合同/协议 |
适用于有贷款的企业 |
10 |
投资合同/协议 |
适用于有对个投资的企业 |
11 |
土地、房屋、汽车等资产产权证书 |
适用于有土地、房屋、汽车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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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税费缴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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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账期间的会计凭证、总帐、明细帐、次年1月交上年的税单 |
所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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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账期全年的报表(国、地税纳税申报表,四个季度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 |
14 |
现金盘点表 |
出纳及会计签字盖公章 |
15 |
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
出纳及会计签字盖公章 |
16 |
存货清单、盘点表 |
存货有余额的企业 |
相关人员签名盖公章 |
17 |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 |
有固定资产的企业 |
相关人员签名盖公章 |
18 |
场地使用费交费单 |
仅适用外商企业 |
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加盖公章 |
19 |
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决议复印件 |
有该项目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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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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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客户声明书、现金确认书、存货确认书等 |
所有企业 |
由我单位提供,被审单位签名盖章确认 |
21 |
年度工资及福利费预算、董事会对其批准文件及工资实际执行情况 |
仅适用于外商企业 |
被审单位制作盖章确认 |
22 |
企业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等 |
所有企业 |
如有则提供 |
四、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
按税局的要求,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披露企业近三年来各项税费的应交、已交及未交情况。这里的三年是指三个年份,如企业在2008年7月进行注销或跨区转移,查账期就是2006年1月至2008年六月。需提供资料分不同情况:
(一) 如上两年度企业已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上两年度的查账报告,以及当年度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
(二) 如上两年度未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即以前两个整年以及当年度截止当前月)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
(三) 如企业开业不足三年,则开业的整个经营期为查账期。
五、 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
(一)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1、各种原因形成坏账应提供包括下列相关凭证、文件等基础资料的内部证据:
(1) 与形成有关资产相关的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或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公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对有关债务的催收记录;
(3)企业内部对资产损失的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企业对债务人情况的有关分析报告,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现金流状况分析等;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2、不同坏账形成原因应提供的资料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对债务人尚未清算的,应提供下列外部证据资料: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
②、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单位决定书或者政府批文及公文;
③、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2)、因债务人失踪、死亡而无法回收的应收、预付账款,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债务人遗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相关证据,由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因受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应作出专项说明,就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并提交有关图片、盘点记录、政府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境外)的证明等证据资料。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实际已无法回收的:
①、企业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及磋商的记录;
②、可以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依据,如债务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债务人的停业证明等;
③、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二) 企业发生存货、固定资产等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存货发生盘亏损失以及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净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事项,可委托事务所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书:
企业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如下:
1、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点表;
2、关于相关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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